案例
初,浙江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块离婚案件,女方起诉需要和男方离婚,理由是被告推行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双方结婚以后与被告爸爸妈妈同住,被告爸爸妈妈曾殴打过原告;25日,被告赶到原告爸爸妈妈家,将原告爸爸妈妈的部分财物砸坏,并口头限原告爸爸妈妈3日内将原告交出来;28日,被告第三来到原告爸爸妈妈的家里,被原告方发现其身藏利刀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刀具;被告自己供述,携带刀具是为了吓唬原告的。
剖析
在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中国婚姻法》规定第三款第项规定,推行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要理解这个概念,就涉及到对家庭成员和暴力表现形式的理解。
所谓的家庭成员,从词义上看应是指一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典型状况下,夫妻及子女一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此时夫、妻、子、女均是家庭成员。但,夫老婆女及夫或妻之爸爸妈妈同住组成一个家庭也是一种要紧的家庭种类。在广大农村区域,夫老婆女及夫或妻之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同住组成一个大伙庭的状况也是不少的。譬如在本案中就是夫老婆女及夫之爸爸妈妈同住的情形,这其实也是国内最传统的家庭组成形式。无论是那一类型型的家庭,同住的近亲属,都是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都应是家庭暴力范畴。事实上,将夫妻之间推行的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大家是不会存在争议的。但大家总是觉得家庭暴力只是指夫妻之间推行的暴力行为,假如这是立法本意,则在婚姻法中,就应当用“夫妻之间推行暴力”来代替“推行家庭暴力”,用语同样简洁而意思愈加了解了解无歧义。以刑法关于虐待罪、丢弃罪的主体及对象范围的认识上来讲,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也不可以觉得是仅指夫妻,这一点对大家理解司法讲解规定中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是有参照意义的。夫妻当然是家庭成员,近亲属和近姻亲也会是家庭成员,但近亲属之间和近姻亲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应当承认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教育的权利及在家庭事务上有管理的权利,在家庭内部近亲属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肯定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是现实存在的,有时还是过度的暴力行为,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但因为一般不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的,因而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一般不会致使双方闹离婚。但在近姻亲之间推行的暴力,其行为对象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或夫妻另一方的近亲属,会直接伤害夫妻另一方的感情,致使夫妻矛盾,直至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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